(原标题: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)
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
一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
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,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、《中国证券报》《证券时报》《证券日报》《上海证券报》公告了《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》,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、地点、会议议程及审议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。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14点40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(黄河北路1291号)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;网络投票时间为: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:15~9:25,9:30~11:30,下午13:00~15:00;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:15~15:00期间的任意时间。
二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
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,现场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人,代表股份259,696,548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.1219%;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8人,代表股份43,951,981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.0670%。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1人,代表股份303,648,529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.1889%。
三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
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,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,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。
四、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、表决结果
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,参会股东(包括代理人)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:
1、《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》
表决情况:同意300,485,458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.9583%;反对2,812,671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9263%;弃权350,400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),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1154%。
2、《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相应条款的议案》
表决情况:同意301,051,019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1446%;反对2,244,771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7393%;弃权352,739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),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1162%。
五、结论意见
综上所述,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;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、有效;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、表决结果合法、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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